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该资料由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检测咨询热线:18721942395,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 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 mg/kg。
3.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
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该资料由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检测咨询热线:18721942395,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
4.镍释放指令(94/27/EC)
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μg/(cm2•week),该资料由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检测咨询热线:18721942395,实施后禁止使用镍释放标准不合格的产品。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5.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
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该指令规定:
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
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该资料由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检测咨询热线:18721942395.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最终产品。
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EEC指令要求几乎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超过100 mg/kg的镉含量,这对玩具行业影响很大。
6.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
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资料由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检测咨询热线:18721942395,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 mg/kg)。该指令涉及含有纺织品、皮革的玩具及木制玩具。
7.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
89/677/EEC是76/769/EEC的第8次修订,于1989年7月12日发布。指令规定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用作自由交联防污涂料中的生物杀灭剂及其制剂成分。该资料由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检测咨询热线:18721942395,有机锡在玩具制造中主要用作纺织品、木材、皮革等材料的杀菌防霉剂和塑料的稳定剂。
2009年5月28日,欧盟通过了决定2009/425/EC,进一步限制对有机锡化合物(organostannic compounds)的使用。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该资料由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检测咨询热线:18721942395.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BT化合物,对某些物品的禁令可以推迟到2015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或由公众使用的下列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OT化合物: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手套;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上的相应部位;墙和屋顶覆盖物;儿童护理用品;女性保洁产品;尿布;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关于2009/425/EC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本站要闻“欧盟进一步限制有机锡化合物的使用”。
8.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PFOS)是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统称,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各个领域。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该资料由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检测咨询热线:18721942395,具有很高的生物积累能力。因此,欧盟于2006年12月27日发布了2006/122/EC,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限制PFOS的销售和使用。
2006/122/EC规定,以PFOS作为配制品成分的,其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不得销售;而在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该资料由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检测咨询热线:18721942395,则半成品及部件也被列入禁售范围;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如果涂层材料中PFOS的量等于或超过1μg/m2,也禁止销售。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图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PFOS指令涉及使用纺织品和皮革等原料的玩具产品。
注:以上差异对比以新版标准报批稿为依据,仅供参考,请以各国最终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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