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CC依法监管的背景
联邦通信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负责常规的州际、国际通信,如:电视机,电线、卫星、电缆方面的工作,涉及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以及美国所属地区。
通讯设备市场准入相关的主要法规为以下4个:
《美国法典》(USC)第47篇-关于电报、电话和无线电通信;
《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47篇-关于电信。
(1) 《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是美国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美国永久性法律汇编,按主题汇编成,共50篇,每六年整理出版一次。其中第47篇是关于电报、电话和无线电通信的法规,可以说是美国通信法规的永久性的法律基础。
相关内容可参考《美国法典》第47篇。
(2) 《通信法》和《电信法》
1934年美国《通信法》的出台并设立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标志着美国通信业依法独立管制的开始。《通信法》规定了FCC组织机构、职责范围以及监管并同时促进电信服务竞争的管制要求。同时规定了电信运营和无线电通信基本规则及违反通信法规的处罚。
1996美国《电信法》是对《通信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开放电信服务、发展竞争市场,鼓励电信服务互联互通,放开本地电话和长途电话,打破了技术界限、业务界限和资本界限。美国通信市场进入了全面市场竞争阶段。
实际上,在美国,现今已经将这两部法律合成为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使用,名称依然为《美国通信法》。
关于具体内容可参考《美国通信法》。
(3) 《联邦法规汇编》(CFR)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中第47篇是关于电信的法规(即47CFR),它执行美国法典和美国通信法(包括《1934通信法》和《1996电信法》)的电信管制具体实施内容。
相关内容可参考47CFR。
2. FCC技术法规
美国对于通讯设备准入的要求,是以FCC技术立法为基础的。同时,FCC也会采用由美国标准协会ANSI认可的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这些技术要求是强制性的,要求强制执行。
FCC技术法规主要是关于电磁兼容和抗干扰、电信性能以及无线电频率范围方面的要求。与通讯设备有关的主要FCC技术法规列表如下所示:
技术法规 |
内容 |
适用设备 |
FCC Part 2 |
频率分配及无线电协议内容;通用规则和法规 |
无线电设备 |
FCC Part 15 |
射频装置 |
低功率无线电设备和数字设备(其中FCC Part 15 Subpart D适用无需执照的PCS通信设备) |
FCC Part 22 |
公共移动通信服务 |
移动通信设备(包括GSM蜂窝系统和基站) |
FCC Part 24 |
个人通信服务(PCS) |
PCS(含GSM和CDMA通信)系统和基站 |
FCC Part 25 |
卫星通信 |
卫星通信设备 |
FCC Part 68 |
终端设备与电话网的连接 |
电信终端设备 |
FCC Part 80 |
海上通信服务 |
海上通信服务无线电系统和基站 |
FCC Part 90 |
专用陆地移动无线电服务 |
无线电专网系统设备 |
FCC Part 95 |
个人无线电服务 |
短距离移动无线电设备、无线电控制设备 |
FCC Part 101 |
固定微波通信服务 |
微波通信设备 |
认证负责人:13332928271 黄S QQ:227800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