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一)主管部门、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2)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度。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往往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或专营。凡是经销或销售特定商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查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查同意。这些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二)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在取得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或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
1.开业登记程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2.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3.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
(2)登记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注销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3)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大体可分为受、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步骤。
1、受理
(1)受理的概念及其条件:
受理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的接受企业登记申请的行为,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登记主管机关运用登记程序,承担登记责任的起点。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要有管辖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只能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作出受理决定。越权管辖属于无效管辖,越权受理也无效受理。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将已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移送给有权受理的登记主管机关。
②要有合法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进行咨询性审查和情况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申请行为,有义务提出咨询指导意见,解答有关问题,使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申请登记文件符合法定要求。
③要有程序依据。登记主管机关为申请人按照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有效,应根据程序规定作出受理表示。对申请登记文件、证件不齐备、无效的,不予受理。但是,登记主管机关不能无故不予受理,亦不能未经受理,即进入审查或核准阶段。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因此,受理时间应当是准确的、公开的、双方认同的,并应当具有书面形式,以便明确登记双方的责任和作为双方诉讼的证据。
(2)受理的程序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申请登记报告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送交登记主管机关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对其进行初审。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的方可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初审的内容包括:①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范围和管辖范围;②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③《登记注册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予受理。
受理后,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签署予以受理的意见和受理时间。凡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2、审查
(1)审查的概念。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理、核查的程序性行为,属于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2)审查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全面进行审核、检查,即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3、核准
(1)核准的概念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事由及登记注册事项审查核实后签署的同意核发执照的结论性意见,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同意企业登记的结论后,应负责通知申请人已经终结审查,同意登记,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领取执照手续。
核准的行政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在登记主管机关内部,以赋有审批职权的人员审批意见为准。审批人员签署的同意登记注册的意见,应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向企业发出核准通知书的依据。
核准与审查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员个人的行为,个人向组织负责。经办人员审查不当,复审人员和审批人员可以纠正,也可以退回重审。核准是整个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审批人员代表登记主管机关履行职责。因此一旦核准并通知企业后,就对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制约作用,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不能撤销核准意见。
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意见,应存入档案备查。
(2)核准的程序
经处(科、股)长或局长审查和核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对经调查核实的申请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全面复审:①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管辖范围的企业;②受理、审查、实地调查工作人员产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是否具体、正确;③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程序;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审定认为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意见,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由有关人员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在颁发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应编制注册号,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领取执照,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照后,凭据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登记注册材料及时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公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核,应与核准登记事项的内容相一致,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或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刊登。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公告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必须说明公告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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