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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官方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证书后,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2.1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2.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2.3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FORM A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加签由中国经香港出口至下列国家的商品,除申请内地签发的相应优惠原产地证书外,同时需到香港审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方能在当地享有优惠税率.欧盟国家(FORM A)证书):德国GERMANY法国FRANCE英国ENGLAND/UNITED KINGDOM意大利ITALY奥地利AUSTRIA荷兰HOLLAND/THE NETHERLANDS爱尔兰IRELAND丹麦 DENMARK比利时BELGIUM卢森堡 LUXEMBURG西班牙SPAIN芬兰FINLAND希腊GREECE塞浦路斯CYPRUS匈牙利 HUNGARY波兰POLAND捷克CZECH REPUBLIC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文尼亚SLOVENIA爱沙尼亚ESTONIA立陶宛LITHUANIA马耳他MALTA罗马尼亚ROMANIA保加利亚BULGARIA拉脱维亚LATVIA FA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加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