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在《欧盟公报》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颁布了新修订《电子电气有毒有害物质限用指令2011/65/EC》(RoHS Directive 2011/65/EC),以取代旧指令2002/95/EC,新指令将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同时欧盟成员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2011/65/EC更新到当地法律。
新指令的重要修订如下:
1. 管控范围扩大
扩大到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医疗设备、监控设备以及以及不被第1-10类产品覆盖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包括有传输功能的电线电缆等零部件
2. 制定特殊豁免产品的受控时间表
a. 2014年7月22日
医疗器材及监控设备
b. 2016年7月22日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c. 2017年7月22日
工业监控设备及零部件
d. 2019年7月22日
新增加而未纳入于先前RoHS指令适用范围的电子电气设备
3. 限用有毒有害物质内容
没有增加新的限用物质,但提出将四种有害物质(HBCDD、DEHP、DBPH和BBP)列入后续增加物质的优先评估清单。
4. CE标志及符合性要求
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在产品上张贴CE标志的同时,需确保产品已符合RoHS指令,并需具备相关技术性符合文件并需保留至少10年。
5. 增加市场监督条款
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持续对不符合指令要求以及召回的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讯传递给分销商,同时进口商需保留一份欧盟符合性声明书以配合市场监管,并确保这些技术文件能随时被市场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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