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进口化妆品通关代理公司/进口报关公司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行政许可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单位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申报单位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应当由其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申报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唯一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由申报单位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八)产品配方的电子版及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电子版。
第九条申报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应首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申报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后填写《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进口产品应首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对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进行备案。
第十条“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申报单位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期满前四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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