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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了做好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划分为7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见表1。
表1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规格 |
1 | 钛及钛合金锭 | 圆锭:直径×长度,mm 扁锭:厚×宽×长,mm |
2 | 钛及钛合金板材 | 厚×宽×长,mm: (0.3~60)×(400~3000)×(1000~4000) |
3 | 钛及钛合金 带、箔材 | 带 材 | 厚×宽,mm:(0.10~2.0)×(≥50) |
箔 材 | 厚×宽×长,mm:(0.01~0.09)×(30~300)×(≥500) |
4 | 钛及钛合金管 | 外径:Φ3mm~Φ110mm |
5 |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 外径:Φ6mm~Φ80mm |
6 | 钛及钛合金棒材 | 直径或截面厚度,mm:>7~230 |
7 | 钛及钛合金丝 | 直径:Φ0.1mm~Φ7.0mm |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