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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2006/95/EC)制订于1973年,为新方案(New Approach)指令制订前20年,并且被认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低电压指令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
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LVD指定欧盟会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在国内市场中销售的电气设备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会危及国内动物或财产,因此必须做到:
设备必须依照安全守则,以良好方式进行设计。
设备必须正确装设及维护。
设备必须依设计目的使用。
如果设备符合所有会员国认可的特定安全规定,亦即符合这些条款。在不影响其它形式证明下,可借由参考规定良好设计方式的协同标准,证明其符合性。低电压指令制订的时间早于CE标示成立时间。CE标示即为近几年由欧盟草拟的这些新方案指令。指令93/68/EEC修改了低电压指令,以符合现今的需求。
根据指令93/68/EEC,制造厂商或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可拟定一份符合性宣告,在产品上附加CE标示,标示其符合低电压指令及相关规定。
由产品上市时开始,制造厂商必须将技术文件保留10年,供相关单位进行检验之用,技术文件亦可以电子方式保存,但前提是必须容易进行检验。如制造厂商在欧盟并无据点且无授权代表,此项责任则属于进口厂商或在欧盟市场销售之负责人。
符合性宣告的内容(可参考指令的附录3(B))
此宣告必须包含:
制造厂商或欧盟内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
电气设备说明。
协同标准参考。
必要时,必须包含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内之授权代表宣告符合时,所根据的详细说明参考文件。
授权委托之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获得CE标示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符合性宣告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
技术文件的内容
技术文件必须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及运作等详细数据,用以评估此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指令规定。因此,文件必须包含:
产品的一般说明。
设计及制造图,以及组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说前述图面及图解,以及此电气设备运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在标准尚未规定的部分,用以符合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计算及进行检查等工作的结果。
测试报告(由制造厂商或第三单位提出之测试报告)。
制造商须用各种必要的方法以确保制造过程符合技术档所述,档案的内容应清楚的证明产品在设计观点上,是安全的,而且能确定在制造过程中一直都符合。
建立安全设计较好的方法是,先表示符合所列出的调和标准,而以测试报告为证据,调和标准会定期地发表在EC的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使用已受认可的档(如EN规格说明)可以确定准备档案的这个人考虑了在其工业领域的最佳资讯,而不只是他们自己的经验。
无论如何,此宣告必须考虑LVD的必要安全规范,而此规范可能超越调和标准的要求。大体而言,如果产品很明显地在某EN标准的规范范围内,则此EN标准就已足够。
为确保符合的持续性,制造品质系统要有相对于可评量安全的对应参数。首先,是对每个样品在运送之前所做的下线测试(包括接地连续性、抗电绝缘强度、绝缘电阻),其次,是要能够从测试的结果中搜集到与产品安全相关之关键元件与材料(critical components and materials) (如保险丝、隔离变压器、可燃的塑胶),依据EN标准做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