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类
商品分类(Classification of Go)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拌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中国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
一、国际商品分类
国际商品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是在 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目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于 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1985年修订的,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表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两个表,一个是附有注释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类为8类;另一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表。第二部分是按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总结、吸收了许多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为实现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条件。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有助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避免过宽或过窄,例如,几个商品同属一类,只要申请一个商标就可以了。如果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不利于扩大使用,但申请范围过宽,又会因有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带来麻烦。
二、商品相同和商品相似
商品相同(Identical Go),是指商品在化学或物理性质上的相同。只要两种商品的化学或物理性质相同,即使商品的质量、原料、形状、构造等不同,从社会一般看法上判断,这两种商品就属于本质相同。
例如,甲商标的商品是“感冒药”;乙商标的商品是“治疗感冒用的药品”,这两个商标的商品即可判定为“相同”。
再如,丙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照像用镜片”,丁商标的商品是“像机镜头”,两种商品也应判定为“相同”。
由此而知,这里说的“商品相同”,是商标法上的“商品相同”,不一定和商品学上的“商品相同”一致。如使用E商标的商品包装上写的是“食用油脂”,而使用F商标的商品包装上写的却是“工业用油脂”,从商标法角度来讲,两者的商品不为相同。又如药店卖的“医药用酒”和酒店卖的“药酒”。仅是包装不同,其实东西完全一致,在商品学上可能认为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标法上则视为不相同商品。
商品相似(Similar Go)。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由于性能、用途、生产场所、销售场所、消费习惯以及整机与零件等具有某些相同之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以致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这些商品就属于互为相似。
判断商品相似与否,主要从下列几方面综合考察:(l)商品的制造或销售部门是否一致:(2)商品的主要原料、质量水平是否一致。(3)商品的功能、主要用途是否一致;(4)商品的销售习惯、消费习惯,是否一致。国际商品分类划分了相似商品群,可作为判断的基本依据。
商品相同或相似往往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与审查联系在一起,因为商标的相同或相似是相对于商品而言的。因此不仅要考察商标本身,而且要考察商标与商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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