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79年开始,日本研究建立专利制度。近年来,日本对日本专利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采用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审查登记制度,即不再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为6年(1994年1月1日实施)。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专利权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缩短了审批和授权的时间。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法对专利收费作了新规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现金。
二、日本专利特点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之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2、日本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3、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4、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
——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
——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
(2)是早期审查(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最快可在6个月获得授权,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费,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是否能加快有风险。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
——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
——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或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可最多延长五年)。
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6年。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自注册之日起为15年。
1)、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文件 :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特许专利申请优先权的,需要提供:
——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日本;
——国内优先权于前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且前案须放弃。
3)、日本专利审查程序:
——审查制;
——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体审查。
4)、日本特许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特许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1)、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文件: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日本。
3)、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审查程序:注册制。
4)、日本实用新案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实用新案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6年。
补充说明: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主张权利时须有专利局发给之技术评价书。
1)、日本意匠专利申请所需文件:说明书暨图式;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意匠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3个月内补呈日本。
3)、日本意匠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审查制。
4)、日本意匠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第1年年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意匠专利期限:自注册日起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