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条码的分类
条 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段为出版物前缀(共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为校验码(共1位)。
第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书》。
第四条 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
第五条 音像制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音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件一)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二)。
第六条 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 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48 元。
第八条 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九条 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著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 38╳1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
第十条 音像制品条码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
公司简介
港澳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由香港,澳门和国际知识产权机构联合起来,多名股东投资在香港成立的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是国际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正规商标代理公司。专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服务。公司拥有一批具有高素质、经验丰富、责任感强、尤其是具有很强的实战能力的商标、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客户遍布全国及海外。
由于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全方位多元化的信息渠道,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变更、转让、许可备案,商标异议申请及答辩,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商标设计,商标监测服务,商标系统查询,商标法律顾问,品牌策划包装设计,专利申请,版权注册;公司注册,企业形象设计与印刷等等一条龙服务。
在涉外业务方面,港澳国际的资深代理人在历年的工作与世界知识产权代理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同时还与境内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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