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方诚财务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是经长沙市财政局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专业性代理机构。公司汇集了一群非常熟悉工商登记、税务流程,具有较强的操作水平和工商代办网络关系的代办人员,是长沙市目前专业性最强的,涉及面最广的代理机构,公司奉行“服务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竭诚为各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您只需一个电话,我们就会上门跟您洽谈。真正的让你省时--省力省心。
长沙方诚财务工商登记代理机构自2006年成立以来,会计、审计、公司注册登记代理等业务取得迅速发展,公司业务逐月攀升,已经成为长沙市企业服务行业的领头羊,经过近四年的创业,积累了丰富的实际作经验。
主要业务有:
代办湖南省、长沙市公司注册、工商代办
代垫企业注册资金、验资、审计、年检、变更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代理记账、纳税申报
代办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提供工商注册、代码证、税务登记一条龙服务;
公司在不断壮大的过程中,为客户处理了许多投资经营中产生的疑难问题。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帮助您运用最少的资源,快速建立自己的企业,并迅速的发展壮大。
公司财务人员非常熟悉税务流程,地方政策,公司发展以来与工商、税务部门一直保持良好的沟通,非常熟悉工商代办流程,公司法的新政策,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水平,工商代办人员能从各个角度,非常专业地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也能最大限度控制企业的营运成本,达到企业理想化的效果。公司成立至今,已承揽了众多中小型企业的会计代理记账服务、代办工商服务,赢得了全体客户的肯定, 是目前长沙地区专业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财务公司之一。
我公司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所承办的各项业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及科学的原则。以质量求生存,信守合同、讲究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为企业保守商业机密,切实履行委托协议,提供优质高效的财税服务。
本公司承接中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全面代理工作,客户只需配备一名专职(不一定专人)人员,其他一切建帐、算帐、记帐、报税工作均由本公司派人完成。我公司员工可以到贵公司办公,贵公司也可以将有关资料送到本公司记帐,视具体情况而定。本公司将热忱为您服务,为贵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助一臂之力。
不同的企业类型对注册资本有着不同的最低限额,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与创办企业者距离较近的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非公司企业法入: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基本要求:(l)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基本要求:(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五、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六、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