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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根据其签订时间的不同其效力也有所区别:1、若购房
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前签订的,但政策出台时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
购房合同有效,但由于限购令的颁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在我国合同法上成为
“情势变更”,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买方已经支付
购房款的,卖方应退还款项。2、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后签订的,合
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无效合同”应该如何处理,本律师建议应当按照我国《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
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买卖
双方都明知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则合同依法无效,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赔偿
;若卖方不知情,买方未说明自己已属于限购人群,则买方还需要承担缔约过失
赔偿责任。对由中介公司促成的房产交易,如果中介方明知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
或并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则应当退还中介费。
金牌状王 第一律师团队 袁艾香律师 ,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
富。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专
业房地产律师,成功代理数千起房地产案件,著名公司法律师、著名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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