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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EN71
EN71-1:2005 玩具安全-第1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主要包括跌落测试、小零件测试、锐利边缘测试、拉力测试、压力测试、线缝测试、耳鼻眼拉力、扭力测试等。
EN71-2:2006 玩具安全-第2部分:阻燃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及对某些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要求被测试材料的燃烧速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玩具化装服饰和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填充玩具。
EN71-3:2001/AC:2002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该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可触及部件或材料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锡)的最大限值。其测试原理是:可溶性元素是模拟材料在吞咽后与胃酸持续接触一段时间的条件下,从玩具材料中提取出的溶出物。采用检出限适当的方法定量测定可溶性元素的含量。
新欧洲玩具指令2009/48/EC,新玩具标准EN71第2011版也已正式发布。EN71-1增加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中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内容。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第10条规定,玩具在投放市场前应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在指令附录II特殊安全要求的第I部分中,规定了玩具应符合的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注1]:玩具及其配件,以及固定玩具的固定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适当时,还必须有足够的稳定性以承受使用中可能受到的压力,以防止玩具因破碎、变形而引起伤害人体的危险。玩具上的可触及边缘、凸出部分、软线、电缆和紧固件的设计和生产,须保证尽可能减少与其接触时伤害人体的危险性。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避免配件的活动对人体产生伤害,或将此种危险减到最小程度。
防止窒息方面:
玩具及其零部件不能具有任何绞扼窒息的危险。
玩具及其零部件不应具有任何由于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隔绝空气流通所导致的窒息危险。
玩具及其零部件的大小必须合适,不会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的物体堵塞内部呼吸道而隔绝空气流通所产生的任何窒息危险。
明确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组合部件或任何可拆卸部件的大小必须合适,不致为儿童吞咽或吸入。此要求同样适用于预定放置于口中的其他玩具、其组合部件及可拆卸部件。
玩具零售时采用的包装不应具有任何由于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导致的扼死或窒息危险。
食物中包含的或与食物混在一起的玩具必须单独包装。为其提供的包装的大小必须合适,以避免其被吞咽和/或被吸入。
以上(e)和(f)点所指的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玩具包装及,其可拆卸部件或任何带有圆头包装的圆柱体玩具,必须大小合适,以防止其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而引发呼吸道阻塞。
在食用时紧密附着在食品之上,并且如欲直接接触到玩具必须先吃掉该食品的玩具,应予以禁止。其它直接附着于食品上的玩具的部件应满足上述(c)和(d)点的要求。
水上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尽量考虑玩具的推荐使用方法,尽可能减少使玩具失去浮力和使儿童失去支撑的危险。
对于进入其内部且进入后对进入者构成一个封闭空间的玩具,必须能有一个使预定使用者很容易从里面开启的出口装置。
能令使用者移动的玩具,应尽可能配备适用于这类玩具、且足以制动玩具生成的动能的制动系统。此类系统必须便于使用者操作,且不会有弹出或对使用者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必须对电力驱动的乘骑玩具的最大设计时速予以限制,以便将伤害风险降到最低。
弹射玩具的形式和结构,以及玩具依此设计目的发射时弹射体所具有的动能,考虑到该玩具的特性,不得对使用者或第三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
玩具必须以这样的方式制造出来以确保:接触到其可触及表面时,其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均不会引发伤害;和玩具内含有的液体和气体所达到的温度或压力,不至因其从玩具中逸出(除非是玩具正常工作所必需)而引起烧伤、烫伤或其他身体伤害。
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在设计和生产时,必须确保其发出的最大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不至损害到儿童的听力。
活动玩具在生产时,应尽可能减少其对身体部位的挤压和限制,或令衣服受到牵绊,以及跌倒、冲击和淹死等危险。特别是,当一个或数个儿童在以上玩具的表面玩耍时,其表面设计载荷应可承受这些儿童的负载。
EN 71-1:2005+A9:2009《玩具的安全性-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是由欧盟技术委员会CEN/TC 52 “玩具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共分为八章和一个附录,前三章分别是:范围、参考标准、术语和定义。第四章是对玩具机械物理性能的通用要求,分为材料、组装、软性塑料薄膜、玩具袋、玻璃、膨胀材料、边缘、尖端和金属丝、,突出物、相互运动的部件、口动玩具、气球、玩具风筝和其他飞行玩具的绳线、封闭式玩具、能够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重型静止玩具、玩具弹射物、水上玩具、特别为玩具设计的帽、声学、带热源的玩具和小球共22方面的要求。
新玩具指令下的协调标准 EN71-2:20112011年7月21日,欧盟玩具新指令 2009/48/EC(非化学部分)正式生效。为了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2011年6月8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正式出版了新的玩具安全标准EN71-1:2011,6月18日EN71-1:2011正式成为欧盟玩具新指令的协调标准。2011年7月12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了新的玩具安全标准EN71-2:2011,7月21日,EN71-2:2011玩具易燃性标准成为新欧盟玩具指令2009/48/EC下的协调标准。此标准现在起可以采用表明符合新玩具指令2009/48/EC的规定。EN71-2:2011的主要变化:
1)定义更新:
定义 EN71-2:2006+A1:2006 EN71-2:2011
易燃液体 21℃≤闪点≤55℃ 液体的闪点:23℃≤闪点≤60℃
高度易燃液体 <21℃ 液体的闪点<23℃,且初始沸点>35℃
易燃性气体 任何在室温下可燃的气态物质在标准压力为101.3KPa且温度为20℃的环境下,可燃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
极度易燃液体 液体的闪点<23℃,且初始沸点闪点≤35℃
化学玩具 设计来给适龄儿童直接操作的化学物质及配置品类玩具,并且是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2)范围:所有的玩具和特定的要求和方法是基于下列玩具种类:
EN71-2:2006+A1:2006
穿戴在头上的玩具:
◆由头毛、毛绒或类似特征的材料制成的胡须、假发等
◆模型及布类面具
◆头巾及头饰
◆戴在头上的有漂浮物的玩具
玩具戏服和设计为儿童玩时穿在身上的玩具
设计来让儿童进入的玩具
带有毛绒和纺织品表面的填充玩具EN71-2:2011
穿戴在头上的玩具:
◆由头毛、毛绒或类似特征的材料制成的胡须、假发等
◆面具
◆头巾及头饰
◆戴在头上的有漂浮物的玩具
玩具戏服和设计为儿童玩时穿在身上的玩具
设计来让儿童进入的玩具
软填充玩具3)要求的修订
I) 4.1明确判定表面闪火的测试条件,删除对“高度易燃固体”的要求。
II) 4.2.3增加了对于有毛发、绒毛、或相似特征的材料制成的假发等,其玩具表面突出部分小于等于5mm的,其应被当做4.2.5条款里的头饰来看待(即需满足4.2.5条款的要求)。
III)4.2.4增加了对于既不覆盖下巴也不覆盖脸颊的模塑眼罩不适合于4.2.4条款而适用于4.2.5条款。
IV)4.2.5增加了不适用此要求的玩具类型;不适用于当儿童玩耍时不能被小孩搂抱或抱住的填充玩具或玩具的填充部分。
4)测试方法修订
I)5.3修改对于测试火焰应用点的要求;由火焰点火点至少应在玩具最底边以上20mm变更为火焰点火点应在玩具最底边以上20mm与30mm之间。
II)5.5明确了从玩具最上面到火焰点火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