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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又称“炒楼花”,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以后,买受人将
其预购的未施工交付的预售商品房另行转让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有学者认为,
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转让具有较大的投机性, 主张从立法上产加禁止。我国现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对此既未予以明确允许,但也未明令禁止,而是授
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
也并本没有禁止炒楼花。在实践中炒楼花行为大量存在,因炒楼花而发生的纠纷
也不断出现,立法上如果一味对炒楼花.采取回避态度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
定和健康发育。笔者读为,从长远利益来看,为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完善,应允
许预售商品房房再转让。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本质上是合同关系的转让,不仅转
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要一并转让,实为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我国合同法对
合同的转让是允许的,那么对于炒楼花也就不宜一律加以禁止。 预售商品房
再转让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的,并非一概是为了炒卖之目的,购房人很可能因为
资金周转或风险转移的需要而进行再转让,如果一概禁止,则将限制购买方合法
权益的行使。 另外,在国务院对炒楼花行为还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多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顶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加以规范。综观这些地方性法规,对炒楼
花都是采允许态度的,只是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过程
中的差价对转让人有巨大的诱惑力,刺激着他们的投机心理。在房地产市场不健
全的情况下,带有投机性的炒楼花行为很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
序,严重时还会产生泡沫经济,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客观上,炒楼花行为
的风险性的确是存在的,但我们不能因为它具有投机的这种负面效应就因噎废食
,而应该努力健全房地产管理体制,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加以正确骑引导和严格
的规制,以尽量降低其投机性,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出活跃房地产市场的作用。笔
者认为,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