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指令-汞(Hg)、镉(Cd)、铅(Pb)元素检测服务流程
·样品准备/寄送:液体≥20ML; 固体≥50g
·送样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431号六号楼2层206
·填写委托书及签署报价单
·检测周期:普通检测周期为5-7个工作日,如需加急根据具体时间收取加急费
·报告寄送方式:快递;传真;电子邮件;自取
1. 电池中汞(Hg)、镉(Cd)、铅(Pb)元素的使用受到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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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扣电池中汞(Hg)的含量不超过2%,其他电池中汞(Hg)不超过0.0005%;
- 电池中镉(Cd)的含量不超过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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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量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四类用途的电池:
- 报警或应急系统(含应急灯)中的电池;
- 医疗设备中使用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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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绳电动工具中的电池(直到2010年9月再重新评估该豁免项);
- 用于军事、国家安全或将被发射入太空的专用电池;
2. 电池的标识
- 表明电池需分类回收的带叉垃圾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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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Hg)的含量超过0.0005%、镉(Cd)的含量超过0.002%以及铅(Pb)的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需在垃圾桶标志下方注明对应元素符号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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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类型、安全的安装及拆解方法说明
3. 电池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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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前处理最少包括去掉电池中所含有的任何液体或酸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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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率需满足要求:65%--铅酸废电池;75%--镍镉废电池;50%--其他废旧电池;
注:电池类产品如果符合了电池指令,则不需重复符合RoHS指令(附图:电池垃圾桶标志)
欧盟委员会已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现行之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此指令主要目的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冲击,因而促进地球环境之维护。为了达成上述目标,此指令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之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之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以及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欧盟各会员国必须于2008 年9月26日以前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令。
此指令的重点如下:
一、指令目的
根据第一条规定,此指令目的在规范并禁止含有危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具体订定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相关规范,进而提高废电池及蓄电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
根据第二条规定,此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及蓄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材质成分或使用。
三、禁止销售
根据第四条规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会员国应禁止下列电池置于市场销售:
四、回收目标
根据第十条规定,会员国应于此指令实施后之第5年首次统计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回收率(collection
rate)。会员国应达成下列「最小回收率」(minimum collection rates):
五、处理与回收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于2009年9月26日之前,生产者或第三者应以保护人类健康及地球环境为前提,建立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处理与回收」(Treatment
and
Recycling)体系,关于「处理与回收」的规范须符合此指令附件三之规定。另外,依照电池分类而言,会员国应于2010年9月26日之前达成下列各种类电池之「最小回收率」(minimum
recyclingefficiencies):
六、财务责任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负起废电池回收工作之财务责任。
七、登记制度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八、标示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易于辨识之标示,其内容如下:
九、罚则
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国应订定关于违反规定之罚则。
十、过渡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会员国应于2008年9月26日之前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令。
十一、废止日期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
十二、生效日期
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第2006/66/EC号指令自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2006年9月26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翻译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以网站原文为主。-
资料来源:《2006年9月26日欧盟第L 266/1号官方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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