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选择接线盒
NO.T2011-05
2011-03-31
接线盒选择主要看组件的电流大小,一个是工作的电流,一个是短路电流,当然短路电流时组件能够输出的电流,建议以组件短路电流作为参考值。但是要注意,上文所说的短路电流或电流是指在环境温度25℃,标准的光照强度1000W/m2,AM1.5条件下的测试数据。 因此还应该考虑不同地区的光照强度会产生变化,必须了解你所生产的组件用在那个地区,在这个区域内的光照最强的时候是多大,然后对照电池片的电流随光照强度的变化曲线,查处可能的电流,然后选择接线盒的额定电流,应该比较合理。
目前组件采购人员在找接线盒的时候都说要一个多W的接线盒,这个是很不科学的,应该要提供你所配的组件的参数,即在特定使用环境下的开路电压,断路电流,开路电压有关的只是二极管的反向耐压,一般的情况下都可以满足,只是参考一下就可以了,因为晶体硅电池的发电原理就是低电压高电流,所以一定要关注接线盒的电流。
接线盒重要的就是稳定性与可靠性,满足长时间安全使用,因此接线的散热性和二极管的节温至关重要,只有节温低,接线盒的结构散热良好才能够保证接线盒长期工作的可靠安全性。二极管节温低有多方面益处,一方面是保证接线盒自身的安全,另一方面就是关系到组件的安全。接线盒都是经过认证的,从他的本身来讲,材料大家用的都差不多,防护等级都是测试过的,只要是供应商不动材料脑筋,选接线盒的时候没必要自己再去做环境试验。
因此对于组件厂选择接线盒就关心三个方面的指标就足够了:
第一方面就是二极管的额定电流节温测试结果。
由于二极管的节温过高会导致二极管的本身的损坏和使用寿命的降低,大家对于半导体的寿命应该有所了解,同时对接线盒盒体的自身安全也是很大的威胁,另外温度过高长时间可能会危及组件的安全,比如温度过高可能会导致背板的松动等等。非常危险!
目前市场流通的接线盒在75℃恒温环境温度,通过标称的额定电流1小时,二极管节温179℃以上,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数据。做组件的朋友都知道,组件层压的温度应该在150℃左右,179℃这个温度可想一下有多么危险,因为我们测量的都是二极管箱体表面温度,二极管芯片的温度会更高,二极管的管脚都是铜,铜的导热系数远远高于塑料封装材料的导热系数,因此接线端子的温度会非常高,目前很多接线盒厂家为了降低二极管在盒体内部的节温,把接线端子设计的非常大,为了把二极管工作的热量传导到端子上,可以满足二极管在做TUV测试时的节温要求,但是热量因为是塑料壳体,热量是散发是非常慢的,这样的话,满足TUV测试时没有问题的,因为测试的条件是通额定电流1h,另外就是通额定电流的1.25倍1h,这时不计算二极管的节温了,很多目前市场上的接线盒此时的节温已经在200℃以上,接线盒本身可能会受热变形,但是此时按照标准判定合格的标准只是看看二极管的功能性,不看其他的。但是组件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发生遮蔽效应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因此如果长时间工作的话,热量散发不出来,长时间积累,对接线盒本身的安全潜在的威胁巨大,并且导致背板粘接层松软的可能性也是完全存在的。
第二方面就是要关心接线盒的整体电阻,因为这个涉及到功率的损耗,测试可以这样,把接线盒的连接器正负极连接到一起,然后用微欧表测量两侧端子头部的整体电阻,这个电阻值就是接线盒长期工作包括导线在内的整体电阻,电阻越大的盒子功率损耗越大,非常不利!目前156多晶的240W以上组件大多用的都是双排二极管设计,由于考虑认证时二极管的节温要满足测试,接线端子设计的非常大,因此导致接线盒的整体电阻都比较大,通常情况下目前市场上的产品电阻均大于13毫欧。这么大的电阻功率损耗对于组件来说也是一个相当可怕的数据。
第三方面就是盒子在工作时的漏电流,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参数,漏电流越大,对电池功率的损耗也越大,而且随着工作温度的升高,漏电流的极速增大。因此在选择接线盒时也应该考虑在工作条件下的漏电流的大小,目前大家都在采用的肖特基二极管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应该有部分厂商已经对二极管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满足高温环境下的漏电流增大的问题。
本文引自不知名的专家大作,本人作了部分调整,若有不妥之处,请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Box Specification:151mm×122mm×25mm Rated Voltage: DC 1000V Rated current: 15A Contact Resistance: <9mΩ Protection Class: class Ⅱ Protection Degree: IP 65 Temperature Range:-40℃~+85℃ Cable cross section: 4mm2 Flame Class: UL94-V0 Insulation Material: PPO Contact Material: Copper, tin plated Standard:DIN VDE V 0125-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