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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9年橡胶进口关税调整方案出台
根据2008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的我国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我国由上述国家进口的天然橡胶、复合橡胶及合成橡胶的进口关税2009年将会相应调整。
其中涉及天然橡胶进口关税调整的内容如下:
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税则号40013000)属于正常一轨产品,目前东盟协定税率为12%,2009年对各个东盟国家进行不同幅度降税。其中,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协定税率由12%降至5%,越南由12%降至8%。
天然胶乳(税则号40011000)、天然橡胶烟胶片(税则号40012100)、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税则号40012200)及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税则号40012900)均属于敏感产品,2009年关税不做调整,即对由东盟各国进口的天然胶乳、烟胶片、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及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继续执行选择税率,其中对乳胶按10%或720元/吨从低征收,对烟胶片、技术分类天然橡胶按20%或2600元/吨从低征收;对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按20%税率征收。
涉及复合橡胶进口关税调整的内容如下:
复合橡胶(税则号40051000、40052000、40059100、40059900)属于正常一轨产品,目前与东盟协定税率为5%,2009年对由各东盟国家进口的复合橡胶进行不同幅度降税。其中,2009年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的协定税率由5%降至0%,即由上述国家进口的复合橡胶关税降为零,由越南进口的复合橡胶税率维持在5%。
涉及合成橡胶进口关税调整的内容如下:
除丁苯橡胶项下的其他初级形状的羧基丁苯橡胶(税则号40021919)隶属于敏感产品外,其他多数合成橡胶均属于正常一轨产品的范畴。因此2009年对税则号40021919的丁苯橡胶将继续对东盟各国执行7.5%的正常最惠国税率。而对于其他合成橡胶,将按照协议进程对东盟老成员国以及新成员国进行不同幅度的调整,对东盟老成员国2009年降为零,对新成员国缅甸和越南将降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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