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国注册商标/中国商标须知: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因此,中国注册商标/中国商标的持有人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中国注册商标/中国商标的申请。
(1)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国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所需资料:
① 以个人名义请求撤销他人的中国注册商标/中国商标的: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公司/企业名义请求撤销他人的中国注册商标/中国商标的:提供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
② 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由我公司制作即可。
(2)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国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所需费用:1600元
官费1000元+代理费600元=1600元(每件)
(3)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国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所需时间:1~2年
(4) 其他注意事项:
被申请撤销的中国注册商标/中国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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