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收之五:外资代表处税收
一、外资代表机构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外资代表处涉税事宜
外资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一)据实方法申报纳税
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外商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申报纳税
1、使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的外资代表处:
【1】从事各项代理、贸易(除自营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
【2】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3】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2、外商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
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3、按照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pide;(1- 核定利润率10%- 营业税税率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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