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摘要)
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摘要)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