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企业审申办中-新证书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
二、证书第7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
三、证书第10栏中所指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四、证书第15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五、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六、如证书签发后发现错误,可办理更改证书。签证时需提交原签发证书的正本,证书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应与原证书一致。
七、中-新证书不办理后发,各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前提前申报。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按实际日期填制,不提前,不倒签。
八、证书编号应含识别字母“N”,加在企业的注册号后。例如:ZW2000N/08/001。
九、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填报内容说明: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1栏:填写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3栏:填写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国海关当局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第6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
第7栏: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9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对应第9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1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11栏中标明 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11栏 |
该货物符合第二十条规定(包括附件五所列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 WO |
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生产 | WP |
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附件五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第四章第一节的其他规定。 | PSR[1][1] |
第12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3栏:应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第14栏:填写签字的地点及日期。对于中国出口的货物,本栏必须由货物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对于新西兰出口至中国的货物,不必填写此栏。
第15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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