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灯能效标识,你用了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8号公告,照明电器产品“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两类产品,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能源效率标识。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简报》曾刊登了相关内容,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中有关规定。
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通知称,自9月1日起,节能灯要粘贴上能效标志才可上市销售,这是继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冰箱、空调能效标识之后的第三批开贴能效标识的产品。通知称,对于此前已经生产的无能效标识的产品允许销售到2008年9月1日。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市场上应该停止销售无能效标识的节能灯。
节能灯能效分为3级,能效限定值为3级,评价值为2级,1级为最高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家用电器。
根据规定,能效标识是生产厂家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和政府制定的统一样式自行粘贴的,即“自我声明”,并且必须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备案。尽管能效标识是自行粘贴的,但并不说明这个制度就是自愿性的,相反它是强制性的,《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相关产品必须采用能效标识。
为推动能效标识制度的落实,有关部门将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措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节约能源法》规定:“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也奖励那些积极采用能效标识的企业,6月1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牵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向33家家电企业授予“2008年度能效标识先进企业”称号。
生产、销售节能灯的工商企业都要积极响应全民节能行动的号召,依法生产和销售节能灯,当前先从粘贴能效标识做起。问一下:节能灯能效标识,你用了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
序号 | 产品名称 | 适 用 范 围 | 依据的能效标准 | 实施时间 |
1 | 自镇流荧光灯 | 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标称功率为5W—60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 GB 19044-200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2008年 6月1日 |
2 | 高压钠灯 | 作为室内外照明用的,且带有透明玻壳,额定功率为50W、70W、100W、150W、250W、400W、1000W的普通型高压钠灯 | GB 19573-2004 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2008年 6月1日 |
相关企业可根据《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进行使用、备案和公示等相关手续办理,请大家熟悉了解相关规则和使用、备案、公示程序及规定,切实做好在自己相应产品上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粘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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