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登记变更注销申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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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公共业务窗口各项业务;
三、办事流程
(1)单位参保登记申报
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办理参保登记,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地税登记证件的,还应出示地税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5)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还应出示改制的批文。
(6)跨统筹区转入的单位,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7)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
A.有职业伤害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供参保职工的体检报告;
B.养老保险补漏投保单位应提供补漏开始年份以来的营业执照。
2、 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应经职工本人签字。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现有资料填报,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3、公共窗口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资料,对参保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经办机构核定本险种参保人员,办理后续业务。
4、各经办机构收到公共窗口发送的参保登记信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向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件(卡);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 参保单位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
(9)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2、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
3、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向各经办机构发送变更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