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吨。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
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效期为4年,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告知我公司,我们将为贵公司进行换证申请,经审核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等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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