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检验监管。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我司有样本);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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