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30日内,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条 企业申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交材料内容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资格;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追回已经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申请表及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统一印制。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10-52698068
移动电话:15311965212
联系QQ:827912817
双软认证,软件产品服务,系统集成资质认证CMMI ISO27001 ISO9001 出售发帖软件,无形资产增资,专利技术增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