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审的提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可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二、复审请求的审查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专利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做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委员会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在复审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以后仍未缴纳维持费的,申请被视为撤回,复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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