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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草稿对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作出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适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虽然明言与住户共同拥有经适房的产权,但草稿目前还没有全文公开,因而无法探知出资比例规定的细节。不过如果按照“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的比例”来确定,毫无疑问将占据大头。这是因为,一来拥有土地,二来负责建设,尽管建设经适房可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也并不影响在其中的主导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适用房并不是唯一形式的保障性住房,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的具体情况,的政策选项包括社会救济、廉租房、限价房、经适房等,而在此之外的人群就进入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之所以要“居者有其屋”,是为了“有恒产者有恒心”,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不过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实现社会之稳定和发展并不一定非得人人拥有房产,中国庞大的人口也表明每户拥有房产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通过保障性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样可以达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目标。香港等一些地区的经验已证明了这一点。 但这并不是说共有产权可以解决目前中国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实际上,保障性住房尽管大多靠提供,但其供给的来源和方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因为中国如此之大,各地情况迥异,所以中国的住房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应该让各地方有自由去选择适应地方发展的保障性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