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什么是借款官司中的代位求偿权?
律师咨询电话:13450371406(张静),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偿还债务,但其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该第三人向自己清偿,这就是代位求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向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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