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称为《初审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委托我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有助于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商标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
1、《商标异议书》、《异议代理委托书》;
2、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标、商品/服务类别;
4、提出异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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