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69217151 0532-80981037-5 QQ 1207346465 韩静 女士 青岛亿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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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回国的书籍必须是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个人携带书籍一是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二是成套的书刊每人每次3套以下,海关予以免税,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均按《个人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规定予以征税放行。由海关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开据“进口关税缴纳证”,到邮局指定工作点并由邮局代收税款后方可领取物品。
海关规定,个人邮寄物品入境,在个人自用合理范围内,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每次限值为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
一、
根据《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的规定: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 (或进值税) 。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准许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精油归入总目录第三十三章,综合税率不低于40% 。
二、 一、《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对20种商品,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于2004年以第7号进行了公告,在国发(1994)64号文中,对20种商品一律停止减免根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时,并未区分新旧商品,海关总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2007]第25号)也没有区分新旧商品的完税价格 二、海关总署(2007)第25号公告在完税价格备注:“二、本表所列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如果你提供的商业发票证实所邮寄的应税商品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价格相差3倍或(或1/3)及以上程度,请你提供该物品的商业发票,海关将根据规定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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