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及微功率(短距离)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
我公司办理过的产品有:手机、 移动数据终端(TD-SCDMA/WCDMA/CDMA200/GSM/CDMA)、车载无线终端、蓝牙设备、无线AP、无线局域网设备(2.4GHz/5.8GHz)、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民用无线控制装置、WIFI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