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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这种恶意注册行为,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专家认为,这条规定实质上要求商标代理机构承担起审查其客户委托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义务,让商标代理机构承担了比较苛刻的法律责任。不过,专家同时表示,商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不容易判断,因此该条款在实践中如何操作仍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