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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
FCC全称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直接对国会负责,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负责授权和管理除联邦政府使用之外的射频传输装置和设备。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CFR 47部分)中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一些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其中比较常见的认证方式有三种:Certification、DoC、Verification。这三种产品的认证方式和程序有较大的差异,不同的产品可选择的认证方式在FCC中有相关的规定。其认证的严格程度递减。针对这三种认证,FCC委员会对各试验室也有相关的要求。
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管理进口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装置,包括电脑、传真机、电子装置、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无线电遥控玩具、电话、个人电脑以及其他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国,必须通过由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根据FCC技术标准来进行的检测和批准。进口商和海关代理人要申报每个无线电频率装置符合FCC标准,即FCC许可证。
FCC认证通过后,授权产品应加贴专用认证标志。
FCC把管制的产品(包括个人电脑、CD播放机、复印机、收音机、传真机、视频游戏机、办公机械、电子玩具、电视机及微波炉等),按使用情况划分为A、B两大类:A类为用于商务或工业用途的产品,B类为用于家庭用途的产品。FCC对B类产品法规要求更严格。这是因为,家庭用户一般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专业技能训练;且家庭的电气安全环境也不如办公环境更有利。所以对家庭用户使用的产品比对商务工业环境使用的产品安全要求更为严格。
FCC对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规范,如FCC Rule Part 15适用于电子仪器仪表、数字式设备和低功率发射机;FCC Rule Part 18适用于家用电器微波炉;FCC Rule Part 22适用于移动电话;FCC Rule Part 95适用于遥控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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