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的产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申请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审评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及样品1件。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配方或成分; 3、生产工艺; 4、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5、市售标签; 6、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7、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的相应标准; 8、安全性评估资料或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9、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 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经当地相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在中国驻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或者由出具单位确认; 2、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4、1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 5、证明文件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并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的相应标准文本和管理规定; 2、境外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学、成份分析检验报告或资料、毒理学文献资料;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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