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注册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要求“总质量大于 12 吨的货车、车长大于 8 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 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参照 GB 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国家标准和 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国家标准,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 日已经接到部分车辆生产企业的试样生产订单。
适用车型:
重型和长形车辆包括:
1.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M类车辆;
2.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类车辆;
3.长度超过8.0m的O1、O2和O3类车辆;
4.以及O4类车辆
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M、N、O类车
产品类别:
1类低速车辆标志板:具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或装置,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低速车辆用的标志板。
2类低速车辆标志板:只具有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低速车辆用的标志板。
1类重型车辆标志板:
由红色荧光材料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2类长型车辆标志板
边框由红色荧光材料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的,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类重型车辆标志板
由红色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4类长型车辆标志板
边框由红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的,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重型车辆标志板产品特点:
1.由红色荧光或回复反射材料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安装在非铰接车辆(牵引车或载货车)尾部。
2.一组标志板有一块、两块或四块具有回复反射材料的标志板组成.其总长度应不小于1130mm,不大于2300mm。
3.成组的标志板的形状应是成对的。
4.安装在牵引车或载货车上的标志板高度为 140±10mm。
5.斜条纹带的斜度应为45 °± 5°,带宽应为100mm±2.5mm。
长型车辆标志板产品特点:
1.边框由红色荧光或回复反射材料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的,安装在挂车和半挂车上的标志板。
2.一组标志板有一块、两块或四块具有回复反射材料的标志板组成.其总长度应不小于1130mm,不大于2300mm。
3.成组的标志板的形状应是成对的。
4.安装在挂车和半挂车上的标志板高度为200+30mm或200-5mm。
5.红色边框的宽度应为40mm±1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