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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变更事项如下: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申请表内填写,便于登记机关信息采集)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8)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二、变更住所登记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三、变更股权登记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自然人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变更名称登记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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