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融资租赁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如果没有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各国的融资租赁业就不会有如此快速的发展。 (一)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国际比较。实行增值税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务绝大部分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也按增值额计税,即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承担的融资租赁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其税基缴纳流转税。 (二)融资租赁业折旧计提主体国际比较。目前大部分国家是由出租方提取折旧,出租人的收益是租金收入减折旧后确定的。同时,允许承租人租金费用的扣除,降低融资成本。这实际上是一种合理的税收政策,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三)融资租赁业加速折旧政策国际比较。加速折旧是国际上普遍给予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西班牙规定大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二分之一折旧年限内折旧完,小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三分之一折旧年限内折旧完。瑞士一般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3~5年,对于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如计算机),可在一年内提完折旧。 (四)融资租赁业呆账准备政策国际比较。呆账准备是为了适应融资租赁这一资金密集型行业,其资产负债比例较高的特点而建立,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审慎经营和风险防范。如俄罗斯明确规定,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 (五)融资租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国际比较。还有不少国家对融资租赁采取了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跨境融资租赁,有些国家对入境租赁物按照每期缴纳的租金为税基,分期缴纳进口环节的税收,而不是按照租赁物的价值一次性全额缴纳进口环节各项税收。 再如美国1962年出台了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目的是通过增加设备投资来刺激经济活力与就业。其中对汽车、新型卡车、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机器实行三年成本加速回收,税收减免6%,对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格装备实行三年、十年或十五年的加速成本回收,税收减免10%。出租人可以将这一优惠通过减少租金与承租人共同分享,租赁双方特别是出租人的税收优惠构成美国租赁业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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