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紫外线消毒器|二次供水消毒设备樊女士0311-80695233 15511652612
石家庄凌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经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一、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范围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的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二、定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义
1、消毒设备
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北京紫外线消毒器设备。
2、消毒副产物
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3、新产品
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北京紫外线消毒器消毒设备。
三、卫生要求
1、 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2、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4、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卫生要求 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部分的浸泡试验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
四.检验
1、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
1> 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检验。
3>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中与饮水接触部分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的3.3节进行浸泡试验。
4> 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产生的消毒剂的主要化学原料按附录A和表3要求进行检验。
消毒效果检验项目
项目 名称 | 电解法消毒处理器 | 紫外线消毒处理器 | 二氧化氯发生器 | 臭 氧 发生器 | 次氯 酸钠 发生器 | 消毒剂 | 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 |
氯酸盐法 | 亚氯酸盐法 |
总大肠菌群 | √ | √ | √ | √ | √ | √ | √ | √ |
水中游离余氯 | △ | | | | | △ | △ | △ |
二氧 化氯 | | | √ | √ | | | △ | △ |
紫外线 强度 | | △ | | | | | | △ |
臭氧 | | | | | √ | | △ | △ |
游离氯 | | | √ | | | √ | △ | △ |
其它(有效消毒成分)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 北京紫外线消毒器等消毒设备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取水样进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在出口处采集样品,按说明书规定的有效剂量稀释后,进行消毒效果检验。 对饮用水消毒北京紫外线消毒器应根据消毒产物的产生量及处理水最高流量进行加标采样。 2. 结果评价 消毒后水中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 3.√- 必需测定项目 ; △ -如含有,需测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