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是指纳入《进出口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口许可管理,国家濒管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包括《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书》)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动植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书》)。进口《进出口共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允许进口证明书》管理的《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进出口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及其相关货物或物品,适用《非〈进出口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
怎样办理濒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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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原木:白腊木﹑桦木﹑樱桃木﹑枫木﹑橡木﹑核桃木﹑椴木﹑榉木﹑榆木﹑槐木﹑山毛榉﹑水曲柳.
南美原木:柚木﹑红木﹑金檀木﹑金楠﹑花檀﹑美红檀﹑黄檀﹑红檀木﹑红檀香﹑象牙木﹑紫心木.
非洲原木:花梨﹑黑檀﹑绍氏紫檀﹑柚木﹑黄金木﹑铁梨﹑幻影木﹑红心漆﹑金丝柚木﹑斑纹木.
东南亚原木:菠萝格﹑金丝檀﹑金车花梨﹑金不换﹑克隆木﹑铁木﹑紫檀﹑白楠﹑红檀﹑金丝檀木﹑胭脂木﹑橡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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