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028359678,0760-88629060,三角镇商标驳回复审,中山科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由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多年、经验丰富的律师、商标代理人组成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
但是,应当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便不能对商标样式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 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一份;
3.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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