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资料中隐瞒了个人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被辞退属违法
2014年1月,阿黄又回到了东莞。阿黄来到东莞常平镇后找到了一家公司去上班,可工作不到4个月就被公司以小王在入职资料中隐瞒了个人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为原由将小王辞退了。
小王不服,将该公司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王在入职资料中填写的婚育状况不属实,但其所应聘的工作岗位对其是否已婚已孕并没有具体要求,且婚育状况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应当设置的条件。聘用过程中,应聘者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通常指的是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造假,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于私人事务,公司不能依据小王没有如实填写婚育状况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东莞桥达律师提示:“‘三期’女职工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可能被某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这在客观上导致某些女职工怀孕后不敢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往往采用‘隐孕’的方式消极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说,“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均系违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怀孕女职工完全可以大大方方享受孕期正当的劳动权益,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依法采取申请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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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桥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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