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绿色建筑补贴、优惠政策
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武汉市自愿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武汉市制订了《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与201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1,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标准制定,采用太阳能热水一体化系统、雨水收集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宣传普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由是政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制定。
2, 生产、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新能源和能源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再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项目。
5,绿色建筑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三星级证书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