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洲天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www.zhuanlizhuce.cn)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南通地区的从事商标代理的专门机构,致力于为社会各界塑造一流的形象、一流的品牌,并使公司的无形资产立即受到法律保护 。
负责本所商标法律服务的员工全部具有法学本科专业知识并参加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中华商标协会共同举办的“商标代理人培训班”的学习并结业,他们在相关领域服务数年 ,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所以专业的商标代理为背景,致力于专利、版权登记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代理服务。本所与国家相关部门保持良好、融恰的工作关系,以现代 化通讯设备、完善的数据库、严密的计算机网络管理,为企业及个人在第一时间内取得专用权的保护提供便利的条件。我们将以诚信、务实、敬业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代理,满意 的服务。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 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商标注册前的咨询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意图在于使其商标获得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是对于商标设计、命名、注册申请手续的法律规定该商标是否具备申请注册条件,有没有与 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在同类商品或相似商品上注册,商品出口国商标的保护制度,东道国商标法禁止条例,有没有可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没有商标诈欺(Fraud)行为 存在等等,商标申请人难以全面掌握,商标代理人应为商标注册人提供申请前咨询服务,帮助其解决上述问题。
注册后的咨询服务:获准注册的商标在其使用过程中要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及经营策略问题。如商标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广告宣传等等,都会涉及这些问题。商标代理人应就这些 问题向商标注册人提供咨询服务,使其有效地利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服务范围:
商标服务
商标咨询、查询、注册、商标转让;
商标续展、变更、商标异议、争议、复审等业务。;
专利服务
专利保护的策划与咨询;
申请前咨询,发明创造可专利性的检索及分析;
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的维持、许可、转让、质押登记;
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起草与谈判等业务。
联系人:袁小姐,电话:18036188899,QQ:345643287 邮箱:345643287@qq.com 地址:南通家纺城川港路142号。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26nbsp;<span专利费用减缓、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26nbsp;、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26nbsp;、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专利费用减缓、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26nbsp;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专利费用减缓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26nbsp;、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专利费用减缓span>%26nbsp;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6nbsp;(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专利费用减缓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26nbsp;(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6nbsp;(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26nbsp;(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专利费用减缓span>%26nbsp;(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26nbsp;(六)其他有关文件。专利费用减缓%26nbsp;出质人名称(姓名)发专利费用减缓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26nbsp;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26nbsp;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延期申请%26nbsp;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26nbsp;(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26nbsp;(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6nb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