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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商标法》(共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为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于昭和35年(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
日本现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日本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可以接受的商标注册种类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
日本《商标法》规定, 下述商标因设计没有特点,而不予注册:
(1) 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如你的商品是茶叶,商标名也为"茶叶",这种商标不能注册。
(2) 与"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3)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比如"东京啤酒"、"大阪饼干"或"1公斤等于1千日元"等均不可注册。
(4)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田中"、"池田"等。
(5) 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6) 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7) 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在日本申请商标,在申请书上要写明指定商品,必须按商品分类填写,然后向日本专利厅提交申请,经审查后,通过申请公告对外发表,公告后2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就可以正式注册。从申请到注册一般需2年以上的时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如需延长,可以继续注册,这时需交纳6万日元的注册费。
日本在适应国际化协调,减化商标申请手续,加强授权速度,于去年6月起对日本商标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主要引入了一申请多分类制;废除了商标权有效期限的申请续展的实质审查及注册商标使用检查;减化申请文件记载事项;注册后异议;对国内外著名商标保护;引入立体商标;统一了新旧商品分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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