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进口清关报关
废塑料进口手程序
为规范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行为,防止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同时为服务和指导企业依法申请及利用进口废塑料,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一、受 理 条 件
(一)只接受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的申请,且经办人须持有利用单位法人委托书(经公正处认可的);不接受代理公司或进口单位的受委托申请。 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废塑料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税务登记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2、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
3、废塑料加工产生的废气(臭气)治理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处理,治理必须有治理方案及图纸,并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协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须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废气监测验收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但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为必测项目。
4、厂区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标准。厂区功能布局合理,厂容厂貌整洁,整齐有序,所有车间必须分为原料车间、生产车间、成品与半成品车间和不可利用废物车间。
5、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有正常运行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破碎设备和造粒设备或其它加工利用废塑料的机械。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核定),并有相配套的辅助生产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