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制造单位在其《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时,因改制或者批准的生产场地整体搬迁无法按期换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暂缓换证申请,并且按照有关要求填报《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换证,暂缓期不超过1年,由发证机关更换有效期至暂缓期限的许可证书。暂缓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从4年中扣除暂缓期的时间。新换发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仍然按照暂缓期前的许可证的有效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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