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没有明确理由不接受约请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时限要求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上报材料的;
(三)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五)鉴定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六)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
(八)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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