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44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步骤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撤销申请书件:包括填写撤销申请书、拟写撤销理由书;
3、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书件。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代理机构准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撤销申请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四、所需费用
合计收费:≥2000元(其中包括官方费用:1000元,代理费:≥1000元)
五、时间流程
1、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半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
2、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该决定之日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